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深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等相关文件要求,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结果信息应当在决定作出或检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2024年6月8日—2024年6月28日,市生态环境局光明管理局共下发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8份,即深环光明责改字〔2024〕1018号、深环光明责改字〔2024〕1019号、深环光明责改字〔2025〕4011号-深环光明责改字〔2024〕4013号、深环光明责改字〔2024〕4015号、深环光明责改字〔2024〕5011号、深环光明责改字〔2024〕6005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现予以公示,详见附件。
附件: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光明管理局关于光明区2024年6月8日—2024年6月28日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光明管理局
2024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