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深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等相关文件要求,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结果信息应当在决定作出或检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2024年7月22日—2024年8月5日,市生态环境局光明管理局共下发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23份,即深环光明责改字〔2024〕2022号、深环光明责改字〔2024〕2023号、深环光明责改字〔2024〕3012号、深环光明责改字〔2024〕3013号、深环光明责改字〔2024〕4018号-深环光明责改字〔2024〕4025号、深环光明责改字〔2024〕5013号、深环光明责改字〔2024〕5014号、深环光明责改字〔2024〕6007号-深环光明责改字〔2024〕6009号、深环光明责改字〔2024〕6013号、深环光明责改字〔2024〕6015号-深环光明责改字〔2024〕6019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现予以公示,详见附件。
附件: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光明管理局关于光明区2024年7月22日—2024年8月5日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光明管理局
2024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