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
生态环境部于2021年12月31日印发《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格式准则》(环办综合〔2021〕32号),该准则自2022年2月8日起施行。准则细化了年度报告和临时报告披露内容,规定了企业环境管理、污染物产生治理与排放、碳排放、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生态环境应急等信息的编制要求,现转发给你们,请各相关单位遵照本准则落实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格式准则》
深圳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
2022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