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清洁生产审核办法》《关于深入推进重点企业清洁生产的通知》(环发〔2010〕54号)和《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重点企业清洁生产管理工作的通知》(粤环函〔2012〕880号)的有关要求,我委确定深圳市华严慧海电子有限公司等115家企业(见附表)为我市2019年第一批强制性实施清洁生产审核企业。请相关单位严格按照《清洁生产审核办法》的要求认真开展本轮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附表一、附表二所列企业须在2019年12月底前按照审核要求完成本轮清洁生产审核验收。
二、附表三、附表四、附表五所列企业须在2019年10月底前进行清洁化改造,完成本轮清洁生产审核验收。
三、附表四所列的19家印染企业应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的要求实施低排水染整工艺改造,已完成改造的可以将已实施的改造方案作为本轮审核的中/高费方案申报验收。
四、列入名单的企业必须认真审核每个生产环节的物料、能源消耗和污染产生,把握审核重点,实施有针对性的改造方案,减少有毒有害物质的使用,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减少污染排放,实现“节能、降耗、减污、增效”的目的。
五、涉及重金属排放、使用或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时必须将削减重金属、减少使用有毒有害物料或实现废物资源化、减量化等作为审核重点。
首次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应将解决无组织排放、超标排放、跑冒滴漏、污染物集中有效收集等环境突出问题作为审核重点,实施有效的改造方案,不得避重就轻凑方案、假改造。
六、列入名单的企业应成立内部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小组,明确职责分工及工作计划,在名单公布后两个月内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并于2019年3月底前将《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回执表》(附表六)报送我委(回执表加盖企业公章后扫描成PDF文本直接发送到zhouxuecheng@szhec.gov.cn)及所在辖区环保监管部门备案。
七、列入名单的企业须严格按照《清洁生产审核办法》开展清洁生产审核,不具备自行组织清洁生产审核技术条件的企业可委托有关环境技术咨询服务机构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如委托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须在报送《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回执表》的同时一并报送与受委托机构签订的服务合同。
八、列入名单的企业须在全部清洁生产方案竣工验收并稳定运行一个月后,编制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工作报告,并提前一个月向我委提交验收申请(如10月底前须完成验收的,需在9月底前提交验收申请,以便验收排期)。
九、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工作由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委托第三方机构负责,不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十、各监管部门须核查附表所列名单内企业是否已纳入深圳市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系统,未纳入的应纳入系统,并于2019年4月30日前补充完善未纳入企业的产排污资料。
十一、各监管部门须及时将本通知按法定程序送达列入名单的企业,并加强对辖区内有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任务的企业跟踪管理,督促企业严格按照审核要求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对不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或者在清洁生产审核中弄虚作假,或者不报告或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企业,环保监管部门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十二、列入名单的企业如有特殊事由不能如期完成审核工作需要延期验收或需要免除审核义务的,需在验收完成时间截止前三个月以上向我委提交书面申请并附说明事由的佐证材料(如征拆公告、搬迁计划、停产计划等),逾期提交申请的不予受理。
特此通知。
附录: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四款规定,不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或者在清洁生产审核中弄虚作假的,或者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清洁生产综合协调的部门、环境保护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低排水染整工艺是指在染整加工过程中应用无水、少水染整技术和设备,在保证产品质量的同时,减少水资源的消耗和污染物的排放。具有减排效果的前处理、染色、印花和后整理技术以及水回收利用技术都属于低排水染整工艺。高效退煮漂短流程、生物酶前处理、冷轧堆前处理、针织物连续平幅前处理等前处理加工技术节水10%-40%、减少化学需氧量排放10%以上;冷轧堆染色、小浴比染色、低盐低碱染色、退染一浴法染色等染色工艺技术节水15%-30%、减少化学需氧量排放30%左右;转移印花、涂料印花等印花技术节水50%以上、减少化学需氧量排放30%左右。这些先进适用技术为印染行业实施低排水工艺改造提供了技术支撑。
市人居环境委
2019年1月25日
(联系人:周学诚,电话:23934839,传真:23911940,邮箱:zhouxuecheng@szhec.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