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清洁生产审核办法》《关于深入推进重点企业清洁生产的通知》(环发〔2010〕54号)和《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重点企业清洁生产管理工作的通知》(粤环函〔2012〕880号)的有关要求,我委确定深圳天诚家具有限公司等32家存在超标超量排污或排放有毒有害物质企业(详见附件1)和深圳市嵩恒升实业有限公司等40家重点危险废物产生企业(详见附件2)为我市2018年第一批强制实施清洁生产审核企业。请相关企业严格按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要求认真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现将审核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附件1所列2017年度存在超标超量排污和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32家企业须在2018年12月底前按照整治要求完成本轮清洁生产审核。
二、附件2所列重点危险废物产生企业须在2019年4月底前完成本轮清洁生产审核。
三、列入名单的企业应成立企业内部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组,明确职责分工及工作计划,并于2018年4月15日前将《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回执表》(附件3)报送我委(回执表加盖企业公章后扫描成PDF文本直接发送到zhouxuecheng@szhec.gov.cn)及所在辖区环保监管部门备案。
四、各相关企业须严格按照《清洁生产审核办法》开展清洁生产审核。不具备自行组织清洁生产审核技术条件的企业可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相关技术服务机构名单可在<深圳市人居环境网专题专栏>清洁生产栏目中查询)。如需委托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须在报送《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回执表》的同时一并报送与受委托机构签订的服务合同。
五、各相关企业须在全部清洁生产方案竣工验收并稳定运行三个月以后,编制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工作报告。存在超标超量排污和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32家企业须于2018年8月31日前向我委提交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申请;40家重点危险废物产生企业须于2018年10月31日前向我委提交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申请。
六、涉及重金属排放、使用或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时必须将削减重金属、减少使用有毒有害物料或实现废物资源化、减量化等作为审核重点。
七、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工作具体由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委托第三方机构负责,不向申请验收的企业收取费用。
八、各监管单位须核查附件1和附件2所列名单内企业是否已纳入深圳市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系统,并于2018年5月31日前补充完善未纳入企业的产排污资料。
九、各监管单位要加强对辖区内有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任务的企业跟踪管理,督促企业严格按照审核要求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对不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或者在清洁生产审核中弄虚作假,或者不报告或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企业,辖区环保监管部门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附件:1.2017年度存在超标超量排污和排放有毒有害物质企业名单
2.重点危险废物产生企业名单
3.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回执表
深圳市人居环境委会
2018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