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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居环境委关于做好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清洁生产审核办法》和《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的规定》有关规定的工作要求,我委陆续下发了《市人居环境委关于对逾期未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实施限期整改的通知》(深人环〔2017〕9号)、《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关于公布2016年实施清洁生产审核重点企业名单(第一批)的通知》(深人环〔2016〕369号)和《市人居环境委关于印发2017年实施清洁生产审核重点企业名单(第一批)的通知》(深人环〔2017〕43号)等文件。为督促重点企业依法及时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深人环〔2017〕9号文件要求,各监管部门督促2013~2015年期间逾期未开展或未完成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重点企业按时完成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并于2017年5月30日前按照文件要求向我委报送处理或处罚企业名单。

  二、按照深人环〔2016〕369号文件要求,各监管部门督促名单内重点企业尽快开展评估验收工作,并在2017年7月30日前完成一轮清洁生产审核。对未按时完成的企业,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依法作出处理,并于2017年8月30日前向我委报送处理情况。

  三、按照深人环〔2017〕43号文件要求,各监管部门督促名单内重点企业按时完成评估验收工作。其中,取得省清洁生产企业称号的企业可在称号有效期结束后开展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列入广东省重点行业清洁化改造名单的企业必须在2017年11月底前完成一轮清洁生产审核。对未按时完成的企业,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依法作出处理,并于2017年12月15日前向我委报送处理情况。

  市人居环境委

  2017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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