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清洁生产审核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环保部令第38号)、《关于深入推进重点企业清洁生产的通知》(环发〔2010〕54号)和《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重点企业清洁生产管理工作的通知》(粤环函〔2012〕880号)的要求,现责令深圳市领创电路科技有限公司等84家企业(名单详见附件1)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请相关企业严格按照相关法规要求,认真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相关监管部门做好监督落实。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相关企业应建立企业内部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小组,明确职责分工及工作安排计划,于2016年8月31日前将《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回执表》(附件2)及清洁生产审核技术咨询服务合同报送我委及所属管辖环保监管部门备案。
二、各相关企业要严格按照《清洁生产审核办法》开展清洁生产审核。不具备自行组织清洁生产审核技术条件的企业可委托清洁生产技术服务单位协助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相关技术服务单位名单可在深圳市人居环境网《专题专栏 》清洁生产栏目中查询。
三、各相关企业须在2016年11月30日前完成清洁生产审核报告书编制工作,并向我委提交清洁生产审核评估申请。2016年12月30日前完成报告的技术评估。
四、各相关企业须在清洁生产实施方案相关工程竣工验收并稳定运行三个月以后,编制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工作报告,并向我委提交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申请,于2017年7月30日前完成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工作。
五、涉及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有机废气排放、使用或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时必须将削减重金属、有机废气产排环节、减少使用有毒有害物料或实现废物资源化利用等作为审核重点。
六、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工作具体由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委托第三方机构负责,不向申请评估验收企业收取费用。
七、各监管单位须核查附件1所列名单企业是否已纳入深圳市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系统,并于2016年8月31日前补充完善未纳入企业的产排污资料。
八、各监管单位要加强对所管辖纳入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任务企业的跟踪管理,督促企业严格按照审核要求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对逾期未开展或未完成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的企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实施处罚。
附件:1. 2016年实施清洁生产审核重点企业名单(第一批)
2. 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回执表
3. 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一般程序
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
2016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