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公布广东省第六批应依法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重点企业名单的通知》(粤环[2011]133号)(见附件),你单位应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现要求你单位根据《清洁生产促进法》、《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的规定及粤环[2010]96号文件的要求,完成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有关要求如下:
一、各有关企业应加强本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的组织工作,并于2012年3月30日前将《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回执表》(见附件),及本单位委托清洁生产技术服务单位进行清洁生产审核的技术服务合同报送我委及各辖区环保部门备案。
二、各有关企业须在2012年3月30日前如实填写《企业主要污染物的排放情况公布格式》(见附件),报送我委,我委将在网上公布企业主要污染物的排放情况,接受公众监督。
三、各有关企业须在每月10日前向辖区环保部门报告清洁生产审核工作进度(见附件)。
四、各有关企业须在2012年5月30日前完成编制清洁生产审核报告(送审稿)工作,并向我委提交清洁生产审核评估申请,同时报辖区环保部门备案。
五、各有关企业须在2012年12月31日前完成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并编制完成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实施稿),向我委提交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申请,同时报各辖区环保部门备案。
六、各有关企业可委托广东省环保厅等单位公布的清洁生产技术服务单位辅助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七、逾期未完成或者未按规定完成上述任务的,我委将依法进行处理。
附件:
广东省第六批应依法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重点企业名单的通知
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
2012年2月3日
(联系人:张世琼,23911936,赵胜军,23911931,传真:239119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