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公布广东省第五批应依法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名单的通知》(粤环发[2010]96号)(见附件),你单位应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现要求你单位根据《清洁生产促进法》、《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的规定及粤环[2010]96号文件的要求,完成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有关要求如下:
一、各有关单位应按照《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和内容,加强本单位清洁生产审核的组织领导工作,于2010年11月10日前将工作回执表(见附件)上报我委。
二、各有关单位须在2010年12 月 10日前按照《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如实填写表格(见附件),我委将在网上公布企业主要污染物的排放情况,接受公众监督。
三、各有关企业须在2010年12月10日前将本单位委托中介机构进行清洁生产审核的技术服务合同签订时间和履行合同期限的材料报我委备案。达到《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的规定》第七条规定的标准,自行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应于2010年12月10日前将审核计划、审核组织、人员的基本情况报我委备案。
四、在2011年6 月30日前完成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并向我委及省环保厅提交审核报告。审核报告应当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审核过程和结果、本年度审核效益分析、下一年度实施计划等。
五、你单位可委托广东省环保厅等单位公布的清洁生产技术依托单位辅助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六、逾期未完成或者未按规定完成上述任务的,我委将依法进行处理。各有关单位确有困难而不能按期完成审核工作的,需提前30日向省环保厅提出书面申请。
深圳市人居环境委联系人:张世琼 、赵胜军 联系电话:23911931、23911936 传真:23911934
广东省环保厅联系人:邹耀 联系电话:020-87532077 传真:020-87531752
附件:
《关于公布广东省第五批应依法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名单的通知》(粤环发[2010]96号)
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
2010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