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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公布2020年强制性实施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第二批)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清洁生产审核办法》《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2020年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通知》(粤工信节能函〔2020〕336号)和《深圳市清洁生产审核实施细则》(深工信规〔2019〕9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局确定深圳南天油粕工业有限公司等32家企业(见附件1)为我市2020年第二批强制性实施清洁生产审核企业。请相关单位严格按照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要求认真开展审核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企业须遵循“节能、降耗、减污、增效”的基本原则,将低挥发性涂料源头替代和VOCs减排作为审核重点,从源头控制、末端治理和日常监管等方面实施有针对性的改造方案,减少使用或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实现废物资源化、减量化利用,控制环境风险。大力推进工业涂装、印刷、制鞋、家具制造等重点行业实施低VOCs 原辅料改造。

  二、各企业须按照附件1中的时限要求完成本轮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其中深圳南天油粕工业有限公司等12家企业须在2020年12月31日前完成审核验收;迅成包装(深圳)有限公司等20家企业须在2021年3月31日前完成清洁生产审核验收。

  三、各企业应成立内部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小组,明确职责分工及工作计划,在名单公布之日起15天内登陆“广东省清洁生产信息化公共服务平台”(http://www.gdqjsc.com)注册和填报相关信息,并在一个月内启动清洁生产审核。各企业须于2020年5月底前将《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回执表》(见附件2)报送我局(可将回执表加盖企业公章后扫描成PDF文本,然后发送邮件至chenxinyu@meeb.sz.gov.cn),并在辖区生态环境监管部门备案。

  四、各企业须严格按照《清洁生产审核办法》和《深圳市清洁生产审核实施细则》(深工信规〔2019〕9号)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生产工艺简单、环境影响小的企业可自行选择开展全流程清洁生产审核或简易流程清洁生产审核。不具备自行组织清洁生产审核技术条件的企业可委托有关环境技术咨询服务机构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如委托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须在报送《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回执表》的同时一并报送与受委托机构签订的服务合同。

  五、各企业须在全部清洁生产方案竣工验收并稳定运行一个月后,编制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工作报告,并提前一个月向我局提交验收申请。

  六、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工作由市生态环境局委托第三方机构负责,不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七、各监管部门须及时将本通知按法定程序送达列入名单的企业,并加强对辖区内有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任务的企业跟踪管理,督促企业严格按照审核要求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对不按要求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企业,生态环境监管部门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三十九条“不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或者在清洁生产审核中弄虚作假的,或者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清洁生产综合协调的部门、环境保护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理或处罚。

  八、各企业如有特殊事由不能如期完成审核工作需要延期验收或需要免除审核义务的,需在验收完成时间截止前三个月以上向我局提交书面申请并附说明事由的佐证材料,逾期提交申请的不予受理。

  特此通知。

  附件1:2020年强制性实施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第二批)

  2: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回执表

  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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