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关于深入推进重点企业清洁生产的通知》(环发〔2010〕54号)、《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重点企业清洁生产管理工作的通知》(粤环函〔2012〕880号)的规定,现责令深圳市宝安区松岗池光(联光)金属制品厂等10家企业(具体名单见附件1)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有关要求如下:
一、各有关企业应加强本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的组织工作,并于2012年11月30日前将《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回执表》(附件2),及本单位委托清洁生产技术服务单位进行清洁生产审核的技术服务合同报送我委及各辖区环保部门备案。
二、各有关企业须在2012年11月30日前如实填写《企业主要污染物的排放情况公布格式》(附件3),报送我委,我委将在网上公布企业主要污染物的排放情况,接受公众监督。
三、各有关企业须在每月10日前向辖区环保部门报告清洁生产审核工作进度(附件4)。
四、各有关企业须在2012年12月20日前编制完成清洁生产审核报告(送审稿),并向我委提交清洁生产审核评估申请,同时报辖区环保部门备案。
五、各有关企业须在2013年8月30日前完成编制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实施稿)工作,并向我委提交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申请,同时报各辖区环保部门备案。
六、各有关企业可委托广东省环保厅等单位公布的清洁生产技术服务单位辅助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七、逾期未完成或者未按规定完成上述任务的,我委将依法进行处理。
附件:1.2012年度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名单(第二批)
2.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回执表
3.企业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公布格式
4 清洁生产审核工作进度表
二○一二年十一月九日
(联系人:李燕 赵胜军,电话:23911936 23911931,传真:239119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