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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殖放流修复受损水环境 深圳法院两案入选全省司法保障生态环境修复典型案例

  8月14日,“全国生态日”前夕,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首次发布一批司法保障生态环境修复典型案例,其中,来自深圳法院的袁某等污染环境案创新实施种植珊瑚替代修复,以及深圳市生态环境局与某劳务分包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司法确认案创新通过增殖放流修复受损水环境,双双入选。

  袁某等污染环境案针对非法排污无法完全清理修复的情况,结合深圳区域的海洋生态环境特点和污染后果,在诉前阶段由检察机关参与监督,以种植珊瑚进行环境替代修复,再通过独立第三方评估修复效果,作为人民法院定罪量刑的重要考量,探索出“污染者修复+第三方评估+公诉方监督+法院综合裁判”的司法保护生态路径,最大程度维护社会生态利益,实现生态环境及其服务功能等量恢复,效率亦相较以往在诉讼过程中进行修复、评估的模式有显著提升。

  在深圳市生态环境局与某劳务分包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司法确认案中,某劳务分包公司在其施工现场倾倒了18升废机油,流入新圳河造成水体污染,对此,深圳市生态环境局与该公司进行磋商并于2023年8月达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协议约定赔偿义务人支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3.24万元,于协议生效后半年内投入10万元开展增殖放流与普法宣传,以产生的生态环境效益抵扣对地表水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并接受相关部门监督。后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向龙岗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该案典型意义在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和义务人可就生态损害赔偿进行磋商并达成协议,同时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协议进行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审核把关,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进行司法确认后,积极联合生态环境、海洋渔业执法等部门开展增殖放流活动,有效提高生态损害赔偿磋商程序的运行效率,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落实到位,具有很好的生态修复和社会宣传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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