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排污单位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深环规〔2020〕4号)的要求,我局组织梳理了“深圳市2021年排污单位环境信用应当参评企业名单”(见附件1)、“深圳市2021年排污单位环境信用不参评企业名单”(见附件2),现将企业名单予以公布。请各参评企业高度重视,安排专人负责,做好参评工作,有序开展好2021年排污单位环境信用评价工作。
附件:1.深圳市2021年排污单位环境信用应当参评企业名单
2.深圳市2021年排污单位环境信用不参评企业名单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