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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公布2019年强制实施清洁生产审核重点企业名单(第二批)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清洁生产审核办法》《关于深入推进重点企业清洁生产的通知》(环发〔2010〕54号)和《关于加快推进重点行业企业清洁化改造工作的通知》(粤工信节能函〔2018〕337号)的有关要求,我局确定深圳市嘉鸿泰实业有限公司等3家企业(详见附件)为深圳市2019年第二批强制实施清洁生产审核重点企业。请相关企业严格按照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要求认真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现将审核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名单内企业须在2020年6月底前按照整治要求完成本次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二、名单内企业应于名单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并同步在“广东省清洁生产信息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完成注册。

  三、名单内企业须严格按照《清洁生产审核办法》开展清洁生产审核。不具备自行组织清洁生产审核技术条件的企业可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四、名单内企业须在全部清洁生产方案竣工验收并稳定运行三个月后,编制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工作报告,并于2020年5月31日前在“服务平台”提交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申请并报送我局。

  五、列入“十三五”规划涉重金属行业清洁化改造名单的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时必须将削减重金属废物产量、减少使用有毒有害物料或实现废物资源化、减量化等作为审核重点;列入生态环境部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名单的企业应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的要求实施低排水染整工艺改造。

  六、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工作具体由我局委托第三方机构负责,不向申请验收的企业收取费用。

  七、各监管单位须核查名单内企业是否已纳入深圳市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系统,并于2019年9月30日前补充完善尚未纳入企业的产排污资料。

  八、各监管单位要加强对辖区内有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任务的企业跟踪管理,督促企业严格按照审核要求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对不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或者在清洁生产审核中弄虚作假,或者不报告或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企业,各监管部门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九、请列入名单企业的所在区环保监管部门将本通知送达各有关企业。

  十、在实施过程中如遇其他不明问题,请径向市生态环境局反映。

  特此通知。

  附件:2019年第二批强制实施清洁生产审核重点企业名单

  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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