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深环办〔2020〕193号)的要求,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光明管理局现对2023年环境监管重点单位未开展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的名单及原因予以公示,详见附件。
附件:光明区2023年环境监管重点单位未开展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的名单及原因的公示表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光明管理局
2024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