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利用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收集、固定违法事实的,应当经过法制和技术审核,确保电子技术监控设备符合标准、设置合理、标志明显,设置地点应当向社会公布。根据监管需求,光明区建筑施工污染源新增视频监控安装点位,现将本次新增后的安装情况予以公告,详见附件。
附件:光明区建筑施工污染源在线监测设备清单(第十批)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光明管理局
2024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