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21年5月8日,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宝安管理局(以下简称“宝安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该公司主要涉水工艺为振动研磨,使用的原辅材料为自来水和除油粉。现场检查时,该公司正在生产,振磨废水从振磨机流出到地面,经墙脚白色PVC管排入大楼东南侧雨水管道。执法人员同该公司现场负责人周某到厂房楼顶和一楼地面,现场确认了该废水排放来源的唯一性。执法人员现场使用锯片将雨水管道锯开观察,发现雨水管内有废水流出。
执法人员会同监测采样人员在该公司振磨区域地面存水处和雨水管道截断截面处各采集废水样品一套。监测报告显示振磨区域地面存水区和雨水管道横断截面处的化学需氧量、总铜、总锌、悬浮物浓度均远超《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标准》(DB44/26-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
在调查询问过程中,周某承认墙角振磨废水排放口接驳至雨水管的白色PVC管道为该公司一名已离职的员工人为设置。周某和法定代表人张某在知情的情况下仍然通过该私设暗管直排废水,具有主观故意、违法行为持续时间长,造成了严重的环境污染。
二、查处情况
针对该公司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宝安管理局采取了以下措施:
(一)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依据《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项,并参照《深圳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第六版)》§1.8.1裁量标准的规定,8月3日宝安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佰万圆的行政处罚。
(二)该公司通过私设暗管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含铜、锌等有毒物质的行为,符合“两高”《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项规定的情形,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污染环境罪,已于8月12日移送公安追究其刑事责任,目前据公安机关反馈已经对相关人员实施逮捕。
三、案件启示
(一)行政处罚和追究刑责双管齐下,有力震慑违法排污企业。针对主观恶意明显、涉嫌犯罪的违法行为,不能仅采取行政处罚方式,必须充分利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的方式给予严厉惩戒。宝安管理局将《深圳市宝安区打击破坏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联合行动方案(2021-2023年)》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配套办法赋予的监管权力和手段落到了实处,除实施行政处罚外,同时还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充分打好“组合拳”,进一步提高震慑力。
(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引导企业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针对企业的违法行为时,要教育引导和督促企业按照要求积极改正违法行为,通过发挥法律手段与经济手段双重作用,才能取得良好的教育效果。本案中,宝安管理局注意教育作用,引导企业积极改正,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复查时,该公司深刻认识到其错误,并且已经将研磨工艺停产断电,封堵排水口,拆除白色PVC管,改正了其违法行为。
四、案件图片
振磨工艺区域排水口(左);排水口墙外私接一段白色PVC管道至雨水管道(右)
监测采样人员在振磨区域地面存水处采集样品
执法人员同该公司现场负责人到该公司楼顶进行现场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