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1年5月12日,收到群众反映,深圳市光明区某五金厂存在偷排废水的行为,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光明管理局执法人员迅速出击,对该五金厂开展执法检查,该五金厂主要从事五金配件的生产,设有除油、酸洗、磷化、电泳、烘干等工艺。现场检查时,该厂正在生产,废水处理设施正在运行,检查时发现该厂将废水处理站活性炭吸附池的废水通过软管抽到总排口进行排放,最终排出厂外,按照废水处理站的操作流程,废水经过活性炭吸附池吸附处理后仍需经过曝气池曝气处理,才能排到总排口,执法人员立即控制污水操作工,同时进行录像取证。采样人员在废水总排口和活性炭吸附池采集了水样。经采样监测,分别超标11.1倍和5.45倍。执法人员对其涉嫌从污染物处理设施的中间工序引出污染物并直接排放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查处情况】
该厂涉嫌违反了《深圳市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深圳市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涉嫌构成污染环境罪,目前该案件已参照《深圳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第六版)第一章§1.8.1裁量标准“(二)从污染物处理设施中间工序引出水污染物并直接排放的-特别控制区-B 类水污染物-超标 10 倍以上 15 倍以下-罚款50万元”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50万元,该案件适用移送行政拘留标准,2021年8月6日,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光明管理局依法将有关证据材料移送光明公安分局。
【案件启示】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光明管理局紧扣《关于优化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的指导意见》,优化执法方式、完善执法机制、规范执法工作,利用技侦手段,对偷排漏排案件专案查办,执法水平得到了进一步提升。
【案件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