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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查处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案

  【案情简介】

  2021年2月7日上午9时,市生态环境局光明管理局接到某水务公司举报,据其提供线索的称,位于光明区玉塘街道玉律社区第四工业区有一家企业排放的废水中存在大量不明沙状物,10时15分,光明管理局执法人员赶赴到现场。现场检查时,该公司已停止生产,主要从事铜排等五金制品的生产,主要工艺有水切割、打磨,其中水切割工艺所使用的天然金刚砂与水混合会产生污泥。现场有两台水切割机有管道连接到厂房后方的三级沉淀池进行收集,三级沉淀池中接有一台气动隔膜泵,泵前端(进水端)有连接一外径为5cm、长度约为5米的棕色软管,软管再套接一根大约20米的管道直通厂房外后方的空地,污泥经管道排至空地形成扇形冲积区。执法人员现场模拟勘验,管道长度与三级沉淀池到冲积区的距离刚好吻合。经查,该公司已与深圳市深投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协议签订时间不明)、瀚蓝(佛山)工业环境服务有限公司签订拉运协议(签订时间为2020年11月17日),但并未实际拉运废水、处理污泥,亦未能提供拉运联单。

  2021年2月7日下午15时,光明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沉淀池前端(A、B)、后端(C、D)各2个点位、排污端扇形3处点位(E、F、G)和排污端管道口共8个点位进行采样,并委托深圳市华保科技有限公司对腐蚀性指标、浸出毒性指标、氰化物以及重金属等40项指标进行检测,根据《检测报告》结果以及深圳市绿世纪环境技术有限公司提供的《关于环境事件现场不明物质有毒有害成分分析专家评审报告》显示,水洗沉淀池以及厂房后方冲积区堆积的污泥不具备腐蚀性、浸出毒性、反应性、易燃性和感染性,不属于危险废物,可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进行管理。【查处情况】

  2021年2月8日,在第三方专业机构告知《检测报告》以及不明物质有毒有害成分分析结果暂没那么快出时,执法人员担心排放的不明沙状物含有重金属,厂房后方空地为裸露地块,为防止发生土壤污染事件,光明管理局对该公司的倾倒排放的污泥进行应急处置,通过委托有危废拉运资质的专业机构,对处理好的污泥进行收集、装袋、编号并称重,最终处置沙状混合物1.535吨。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第二十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款的规定,参照《深圳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第六版)(修订版)第十四章§14.7裁量标准“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 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 -10 吨以上 20 吨以下-处所需处置费用 2.5 倍的罚款”的规定,光明管理局于2021年6月10日对该公司作出罚款2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查处情况】

  一、及时送样鉴别,固定重要证据。在该案件的办理过程中,及时送样检测,证实厂房后方冲积区堆积的污泥是工业固体废物废物,为该案件的顺利办理奠定了良好基础。

  二、严格要求,确保案卷质量。在该案件的办理过程中,光明管理局严格把关审核,证据取证充分、违法事实认定清楚、证据链条完整、法律法规和规章适用准确。

  【案件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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