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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深圳市某塑胶五金制品有限公司通过埋设暗管或其他隐蔽排放的方式直接排放污染物案

  一、案情简介

  2020年11月5日,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光明管理局(以下简称光明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深圳市某塑胶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塑胶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检查时,塑胶公司未生产,废水处理设施未运行,某塑胶公司一名操作工正在车间废水收集池作业,收集池下方共设8个阀门,阀门与收集池排泥管相连,均处于开启状态,收集池内废水通过阀门流入排泥管内,经排泥管进入收集池后方的综合废水收集池后外接白色管道排出厂外,流入厂区南侧近厕所市政管网观察井,光明管理局执法人员分别在综合废水收集池外接白色管道内4个点位和综合废水收集池采集了水样。

  根据深圳市生态环境监测站光明分站出具的监测报告显示,塑胶公司厂区南侧近厕所市政管网观察井D点废水监测结果为pH值4.25、化学需氧量2080mg/L、六价铬0.114mg/L、总铬74.3mg/L、总磷158mg/L、总镍156mg/L、总氰化物1.10mg/L、总铜33.2mg/L、总锌246mg/L、氨氮为367mg/L。比对排污许可证允许排放限值,排放的废水化学需氧量超标25倍,六价铬超标0.14倍,总铬超标147.6倍,总磷超标157倍,总镍超标311倍,总氰化物超标4.5倍,总铜超标65.4倍,总锌超标245倍,氨氮超标23.47倍。塑胶公司位于茅洲河流域,属于特别控制区。

  二、查处情况

  1、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2020年11月8日,光明管理局执法人员向塑胶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立即停止通过埋设暗管或者其他隐蔽排放的方式直接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2、2020年12月29日,光明管理局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并参照《深圳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第六版)第一章§1.8.1裁量标准的规定,对塑胶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处以罚款100万元。

  3、塑胶公司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有毒物质,且排放重金属污染物超标十倍以上,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涉嫌环境污染犯罪,光明管理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案件启示

  1、警示相关企业切勿通过埋设暗管或者其他隐蔽排放的方式排污,否则将面临严惩重罚。本案中企业利用排泥管将废水引入收集池,再经白色管道排出厂外,符合通过埋设暗管或者其他隐蔽方式直接排放污染物的违法情形,且重金属超标严重,依法应予从重处罚,从而警示其他企业应引以为戒,严格遵守环保相关规定、切实履行环保主体责任,将自觉守法守规的经营理念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2、通过埋设暗管或者其他隐蔽排放的方式直接排放重金属污染物的行为应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该企业位于茅洲河流域,属于环境质量不达标、污染严重、处于集中整治阶段且需要对污染物排放实行特别严格控制的区域,也是生态环境部门需要进行严格监管的区域,本案该企业通过埋设暗管或者其他隐蔽方式直接排放重金属污染物,已涉嫌环境污染罪,依法应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生态环境部门执法中除了要依法对企业进行调查取证外,还应注意对涉案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调查取证,以便公安机关对相关违法行为人进行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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