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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深圳市某五金加工厂从污染物处理设施中间工序引出污染物并直接排放案

  一、案情简介

  2021年5月12日,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光明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深圳市某五金加工厂进行执法检查。该厂主要从事五金配件的生产,主要生产工艺有除油、酸洗、磷化、电泳、烘干等。现场检查时,当事人正在生产,废水处理设施正在运行,根据该厂废水处理站操作流程,废水经活性炭吸附池吸附处理后需经过曝气池曝气处理,再将废水排至总排口,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该厂直接通过软管将活性炭吸附池的废水抽到总排口进行排放,从污染物处理设施中间工序引出污染物并直接排放。执法人员在该厂总排放口和吸附池采集了水样并送检。2021年5月18日,深圳市生态环境监测站光明分站出具的监测报告结果显示:总排放口pH值为6.78、悬浮物为15mg/L、化学需氧量为1.21×103mg/L、总锌为0.055mg/L、总氮为9.32mg/L、氨氮为4.42mg/L、总磷为0.10mg/L、石油类为25.8mg/L,其中化学需氧量和石油类分别超过排污许可排放浓度限值的11.1倍和5.45倍。

  二、处理情况

  该厂的行为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埋设暗管或者其他隐蔽排放的方式,直接排放污染物;禁止从污染物处理设施的中间工序引出污染物并直接排放”的规定,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二)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第四款规定,排污者通过埋设暗管或者其他隐蔽排放的方式直接排放污染物的,或者从污染物处理设施的中间工序引出污染物并直接排放的,……处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吊销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参照《深圳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第六版)第一章§1.8.1“从污染物处理设施中间工序引出水污染物并直接排放的-特别控制区-B类水污染物-超标 10 倍以上 15 倍以下-罚款50万”标准, 2021年7月19日,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光明管理局对该厂作出罚款人民币50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8月6日,根据《行政主管部门移送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光明管理局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对该厂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适用行政拘留。

  三、案件启示

  (一)加强执法与监管深度融合,突出重点监管。本案中,该五金厂将未经过废水处理工序处理完毕的废水,直接从活性炭吸附池中抽到总排口进行排放,导致最终排放至外环境的废水中化学需氧量和石油类超过排污许可限制,造成水体污染,是通过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的方式逃避环境监管的负面典型。对于此类违法性质恶劣、给生态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的行为,要坚持“零容忍”“不松懈”的高压态势,严厉打击群众反映强烈、主观性质恶劣的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

  (二)加强部门协作,形成生态环境治理监管合力。本案从立案调查到作出处罚决定并将相关直接责任人员移送公安部门是环保、公安和技术监测部门通力合作的成果,有效推动完善生态环境保护“两法衔接”工作机制。多部门协作机制的建立,不仅提高了生态环境监管效能,还对社会公众起到了强有力的震慑作用。因为实施该类环境违法行为,不仅企业本身需面临高额罚款,相关直接责任人员还要受到行政拘留甚至刑事追责。这在很大程度上可以引导企业自觉守法,促进生态环境保护良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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