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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岗--深圳市某电镀加工厂违法从事未批先建、暗管排污活动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

  一、案情简介

  2020年11月16日,深圳市生态环境局龙岗管理局(以下简称“龙岗管理局”)执法人员到程某经营的深圳市某电镀加工厂(以下简称“某加工厂”)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加工厂未依法对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或者备案,擅自建设含电镀、清洗等工艺的生产加工项目。该加工厂主要从事眼镜框架的生产加工,主要生产工艺有电镀、清洗等,主要生产设备有电镀生产线1条。现场检查时电镀车间处于加工状态,经电镀后的产品需要清洗,清洗废水通过7楼阳台经管道直接排放至厂区下水道,流至化粪池处。执法人员于废水经下水道流入化粪池前和废水经下水道流入化粪池处各采取水样送检,检测结果为:1、电镀车间废水经下水道流入化粪池前总铜超出标准636.7倍、总镍超出标准16499倍、六价铬超出标准163倍;2、电镀车间废水经下水道流入化粪池处总铜超出标准89.67倍、总镍超出标准2879倍、六价铬超出标准380倍。

  二、查处情况

  针对程某擅自建设含电镀、清洗等工艺的生产加工项目并通过暗管直接排放污染物的行为,龙岗管理局采取了以下措施:

  1、龙岗管理局依法对程某经营的电镀厂予以查封;

  2、龙岗管理局现场依法对程某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3、龙岗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程某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并参照《深圳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第六版)》§2.1裁量标准“未编制环评文件或者环评文件未经环保审批,擅自开工建设;报告书类;限批区或环境敏感区;限期内补办环评批复的或限期内停止建设,并主动拆除设备或恢复原状;罚款45万”的规定,对其未批先建的行为依法处以人民币45万元的罚款;

  4、程某因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有毒物质,且重金属超标十倍以上,涉嫌环境污染犯罪,龙岗管理局已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部门,公安部门已对程某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三、案件启示

  1、警示排污企业,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做好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禁止未经环评审批擅自开工建设和生产。相关排污企业应严格按照《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自觉在开工建设前编制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并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后,方可开工建设。本案中程某经营的某加工厂在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的前提下擅自开工建设,最终面临四十五万元的罚款处罚,排污企业必须引以为戒,主动依法做好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2、警示排污企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现企业通过暗管排放重金属污染物的将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程某通过暗管排放含铜、镍等重金属污染物,属于有毒物质,且浓度严重超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一条规定,该违法行为已涉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污染环境罪,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个人犯环境污染罪的,将被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将被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因此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应注意合规排污,严禁偷排。

  3、生态环境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原则上待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定后再行处理。《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环保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已作出的警告、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原则上应当在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或者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法院作出无罪判决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后,再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办理期间,不计入行政处罚期限。”因此,对此类涉嫌污染环境罪的违法行为,生态环境部门应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待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定后再行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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