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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岗--查处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暗管排污案

  【案情简介】

  2020年12月9日,深圳市生态环境局龙岗管理局执法人员通过溯源追踪排查发现一起通过暗管向市政污水井排放超标废水案件。

  执法人员对深圳市某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二楼生产车间超声波清洗工艺产生的经管道收集至一楼生产车间后面的废水收集桶,收集桶下面设有一根长度80厘米、直径10厘米的暗管连接旁边的市政污水井,该超声波清洗废水经设置的暗管排入旁边的市政污水井,再经市政污水管道排至厂界外市政污水井,流入外环境。执法人员在深圳市鑫奇睿科技有限公司厂界外市政污水井、一楼生产车间后面废水收集桶旁的市政污水井、超声波清洗缸各采水样一份送检,根据《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 44/26-2001(以下简称“标准”),检测结果为:1.厂界外市政污水井pH值10.8(标准为6-9)、化学需氧量1.29×103(标准为90mg/L),超标13.33倍;2.超声波清洗废水收集桶旁市政污水井:pH值9.72(标准为6-9)、化学需氧量2.31×103(标准为90mg/L),超标24.67倍。

  【查处情况】:

  1.当事人通过埋设暗管或者其他隐蔽排放的方式直接排放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项,并参照《深圳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第六版)》§1.8.1裁量标准,深圳市生态环境局龙岗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处以人民币伍拾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二条和第五条的规定,本案应当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目前该案件已经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案件启示】

  1、深圳市生态环境局龙岗管理局加强排查力度,提高环境违法识别敏锐度,对当事人隐藏较深的环境违法行为能够及时发现、及时查处。

  2、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发现依法应当移送公安机关适用行政拘留的案件,在作出处罚决定后,及时将相关案件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严格依法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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