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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岗--深圳市某食品有限公司通过从污染物处理设施中间工序引出污染物并直接排放废水案例

  一、案情简介

  2020年10月29日,深圳市生态环境局龙岗管理局(以下简称“龙岗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深圳市某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某公司在废水处理设施的“综合废水收集池”设置有口径为120mm的塑胶外通管道,连接厂界外污水井。某公司主要从事豆制品生产加工,配套建设有废水处理设施,废水处理工序为:收集→格栅除渣→加药剂沉淀→综合废水收集→厌氧处理→好氧处理→排放。现场检查时,某公司正在进行生产加工,“综合废水收集池”内废水正在经上述塑胶管道向外环境排放废水。深圳市生态环境监测站龙岗分站监测人员在某公司外通管道连接的厂界外污水井处和综合废水收集池分别采样送检。检测报告结果为:厂界外污水井氨氮超标1.65倍,化学需氧量超标78.56倍;综合废水收集池氨氮超出限值2.06倍,悬浮物超出限值4倍,化学需养氧量超出限值80.78倍。

  二、查处情况

  针对某公司通过从污染物处理设施中间工序引出水污染物并直接排放的行为,龙岗管理局采取了以下措施:

  1、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龙岗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某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改正从污染物处理设施中间工序引出水污染物并直接排放的行为;

  2、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并参照《深圳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第六版)》§1.8.1裁量标准,对应“特别控制区以外的区域”、“B类水污染物”、“超标20倍以上”等裁量因子,龙岗管理局依法向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其从污染物处理设施中间工序引出水污染物并直接排放的行为处以罚款50万元。

  3、该案适用移送行政拘留标准,龙岗管理局依法将有关证据材料移送公安部门进一步处理。

  三、案件启示

  1、警示相关企业必须依法处理水污染物,禁止从污染物处理设施中间工序引入污染物直接排放。本案中,环境主管部门依法处罚了某公司利用在“综合废水收集池”设置的塑胶外通管道,连接厂界外污水井,将污水直排的行为,树立了处罚此类违法行为的典型,启示其他企业及时吸取教训,在生产经营中要自觉树立环保法律意识,时刻牢记自身应履行的环保主体责任,将守法经营、合规经营自觉融入到平时的生产经营活动中。

  2、本案中某公司在废水处理设施的“综合废水收集池”设置塑胶外通管道,连接厂界外污水井直接排污,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的“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的情形,虽尚不构成犯罪,但仍应由生态环境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行政拘留。因此,生态环境部门在执法中除了要依法对企业进行调查取证并给予相应处罚外,还应注意将涉案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调查取证材料及时移交给公安机关,以便于公安机关了解相关违法行为人的违法情况,并依法采取相应的行政拘留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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