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落实“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生态保护理念,打造山青水绿的美丽深圳,深圳市生态环境局龙岗管理局从严管控,依法查处未落实污染事故应急预案案件。
一、案情简介
2021年3月31日,深圳市生态环境局龙岗管理局对深圳市某实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厂界外市政污水管网有刺激性浅蓝色废水排出,此异常引起执法人员注意。执法人员立即组织监测人员按照采样规范对该公司厂界外市政管网污水井采水样一份送检,并进行溯源排查,发现溢流出浅蓝色污水的园区市政管网为浙新实业单独使用,执法人员迅速赶往该公司进行全面排查。经现场负责人指认,因园区内雨污分流工程正在进行施工,施工导致排水管道堵塞,公司的废水收集沉淀池内废水溢流到园区内市政管网向外环境排放。溢流情况发生后,该公司未启动污染防治应急方案,未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未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相关情况,应急预案成了“摆设”。
二、查处情况
经检测,井内污水总磷、化学需氧量浓度分别为390 mg/L(排放标准为80 mg/L),超标4.875倍、总磷6.47 mg/L(排放标准为0.5 mg/L),超标12.94倍。经查,溢流排入市政污水管网的污水未直接排入水体,纳入布吉污水处理厂,未造成水体污染。该公司在事件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应急方案,未采取应急措施导致废水收集沉淀池内废水溢流到园区内市政管网向外环境排放,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021年3月31日,深圳市生态环境局龙岗管理局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立案处理。当日,执法人员向该公司送达了《深圳市生态环境局龙岗管理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深环龙岗(吉华)责改字〔2021〕第04号),责令立即停止产生废水的生产工艺,并采取切实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
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隔离等应急措施,防止水污染物进入水体”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第(二)项,并参照《深圳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第六版)》裁量标准:“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发生一般环境事件,罚款2万”,龙岗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2万元的处罚决定。
2021年4月12日,龙岗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复查,该公司已在案发当日组织员工进行抢修,完成沉定池至曝气池管道的疏通,废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厂界外市政管网污水井内无异常。
三、案件启示
(一)细致检查,全面梳理。执法人员在追踪溯源过程中,细致入微地观察园区市政管网污水来向,精准锁定排放源,快速理清事故缘由,及时进行调查取证,织密了环境执法的围网,有效打击了环境违法行为。
(二)强化应急管理,压紧压实责任。为了避免类似环境污染事件发生,龙岗管理局以此次案件为契机,结合利剑行动专项执法、“散乱污”企业(场所)综合整治、机动打击等各项生态环境执法行动,不间断地强调,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应急预案,将责任压实压牢;要求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的企业,应当制定有关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做好应急准备,并定期进行演练。遇到突发水污染事故,应当根据应急方案迅速响应,同时报告主管部门,主动清除环境影响。企业切莫疏于日常管理,发生事故不闻不问,一旦被执法部门巡查发现或群众举报查实,等待企业的将是严厉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