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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华--深圳某股份有限公司混凝土分公司通过埋设暗管或者其他隐蔽排放的方式直接排放废水案

  一、案情简介

  2020年8月6日,深圳市生态环境局龙华管理局(以下简称“龙华管理局”)执法人员到深圳市某股份公司混凝土分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某公司违法直接排放清洗废水,某公司厂区东北角设有一个清洗废水蓄水池,池壁可见清洗废水渗流通过地面流至水泵房,后通过水泵房应急预留口流至厂区内雨水沟,后通过雨水沟流至品顺路排水渠,最终流入污水管网。

  执法人员在泵房外排口采集1#水样,在雨水排放口采集2#水样。根据深圳市生态环境监测站XX分站出具的监测报告显示,某公司泵房外排口水样的pH值为10.87(标准为6-9),pH值超标;雨水排放口水样的pH值为11.05(标准为6-9),pH值超标。

  二、查处情况

  针对某公司通过埋设暗管或者其他隐蔽排放的方式直接排放废水的违法行为,龙华管理局采取了以下措施:

  1、龙华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作出并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2、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并参照《深圳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第六版)》第一章§1.8.1裁量标准,对应“通过埋设暗管或者其他隐蔽排放的方式直接排放污染物的”、“仅pH值超标”、“10<pH<11”等裁量因子,对某公司处以行政罚款15万元;

  3、该案适用移送行政拘留标准,龙华管理局依法将有关证据材料移送公安部门进一步处理。

  三案件启示

  1、本案属于通过埋设暗管或其他隐蔽方式直接排放废水的典型案例,警示企业应严格规范污水排放,切勿抱有侥幸心理。某公司在厂区内的清洗废水蓄水池,放任废水沿池壁渗流通过地面流淌,最终流入污水管网,泵房外排口和雨水排放口排出的清洗废水pH值均已超标,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应予以处罚。本案也为其他相关企业提供了负面典型,启示相关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应严格规范污水排放,如对污水放任自流,将被生态环境部门严肃查处。

  2、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是当事人在行政处罚过程中依法享有的基本权利,但当事人提出的理由须有事实或法律依据才能被行政机关采纳。本案中,某公司提出听证申请,生态环境部门依法举行了听证会,听证会上某公司提出因地形原因,设计院在挡土墙上设计留有透水孔、施工场地里预留泄洪孔,此次渗漏主要为开关失效等原因,并不能足以说明其对本次废水直排行为的发生没有主观上的过错,因此生态环境部门经审议后并未采纳有关申辩意见。本案也旨在启示相关生态环境部门在对通过埋设暗管或者其他隐蔽排放方式直接排放废水行为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应注意审查当事人提出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意见(尤其是当事人提出的关于主观过错方面的意见)是否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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