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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华--深圳市某公司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案

  梗概:  深圳市某公司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深圳市生态环境局龙华管理局对该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作出处以行政罚款五千元的处罚决定。为方便监督与管理,应当创新在线监控机制,并且在人员、设备、资金上做到充分准备。

  一、案情简介

  (一)主办机关:深圳市生态环境局龙华管理局民治所

  (二)案件来源:日常监督

  (三)违法行为类型:使用超标排放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具体表现形态:2021年4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位于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某花园旧改项目桩基工程的工地进行检查,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检验人员现场对该公司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挖掘机)排气烟度进行检测。根据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该公司在某花园旧改项目桩基工程中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三台挖掘机)。

  根据检验报告(编号为WT215201639)结果显示,机械型号为HD820V的挖掘机三次检测数值为0.80m-1,1.01m-1,1.09m-1,平均值为0.96m-1,检测数值显示不合格;根据检验报告(编号为WT215201640)结果显示,机械型号为HD820III的挖掘机三次检测数值为0.76m-1,1.03m-1,0.81m-1,平均值为0.87m-1,检测数值显示不合格;根据检验报告(编号为WT215201644)结果显示,机械型号为ZL928的挖掘机三次检测数值为3.96m-1,3.77m-1,3.67m-1,平均值为3.80m-1,检测数值显示不合格。我局执法人员已经现场拍照取证。责令改正的执行情况,我局执法人员到达现场复查,发现超标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已离场,现场未见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

  二、查处情况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深圳市生态环境局龙华管理局对该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五千元。

  三、案件启示

  (一)非道路移动机械根据其自身物理属性,具有可移动的特点,在使用时间和地点上也更加灵活,这也给执法带来一定的困难,因此应当创新在线监控机制,实现线上监控让执法更加快速方便。

  (二)在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污染防治中,重中之重是要明确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的监管体系,确保执法人员、设备经费的充足,再者是对施工租赁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设备进行针对性的登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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