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21年3月25日,深圳市生态环境局龙华管理局执法人员到深圳市龙华区观湖街道环观中路某毛制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该公司主要从事尼龙毛的生产加工,主要生产工艺为切毛、软化、洗毛、染色、甩干、消毒、烘干、包装,现场检查该公司正在生产。车间设有两个清洗槽,清洗废水流至车间水槽通过PVC管接至旁边宿舍楼一楼房间储水池,储水池有一个外排口,现场可见废水外流入工业园污水管,执法人员在车间清水槽、废水储水池、储水池外排口采集水样,现场添加固定剂并封存水样。
根据2021年3月29日深圳市生态环境监测站龙华分站出具的监测报告(报告编号:2021SS0007、2021SS0008)显示,该公司外排口下水道水样的pH值为9.09(标准为6-9)、氨氮为18.7mg/L(标准为10mg/L)、化学需氧量为1.34×103mg/L(标准为90 mg/L),总磷为2.92mg/L(标准为0.5mg/L),pH值、氨氮、化学需氧量、总磷超标;储水池水样的pH值为10.19(标准为6-9)、氨氮为2.27mg/L(标准为10mg/L)、化学需氧量为414mg/L(标准为90mg/L)、总磷为0.25mg/L(标准为0.5mg/L),pH值、化学需氧量超标;出水口水样的pH值为10.07(标准为6-9)、氨氮为2.27mg/L(标准为10mg/L)、化学需氧量为408mg/L(标准为90 mg/L),总磷为0.13mg/L(标准为0.5mg/L),pH值、化学需氧量超标;原水槽水样的pH值为12.37(标准为6-9)、氨氮为0.23mg/L(标准为10mg/L)、化学需氧量为982mg/L(标准为90mg/L),总磷低于0.01mg/L(标准为0.5mg/L),pH值、化学需氧量超标。参考标准为《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标准》(DB 44/26-2001)表4第二时段一级标准。
2021年5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复查,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洗毛废水已收集(洗毛废水收集池底部已无缺口)。
以上事实有2021年3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检查照片、现场检查视频,2021年3月26日制作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深环龙华责改字[2021]GH023号)和送达回证,2021年3月29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以及该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查批复(深龙华环批[2017]100239号)复印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复印件等证据为证。
二、查处情况
(一)3月29日,深圳市生态环境局龙华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和《环境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的规定,对该公司的电箱实施查封。
(二)该公司的行为违法了《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执法人员于3月26日向该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
(三)该公司涉嫌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出决定书后将该案件移送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处理。
三、案件启示
查处通过私设暗管等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历来是生态环境执法部门的重点和难点工作。本案案情较为复杂,执法人员经过现场勘查取证、责改、复查等一系列程序,最终形成了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案件转到龙华管理局行政服务科之后,科室工作人员经过案件审查、集体审议、告知、二次审议、法制审核,最终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并在七日内向当事人送达了该处罚结果。同时本案在处罚后依法移送公安本局处理,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的法治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