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解决某水质净化厂经常性出现夜间进水超标问题,深圳市生态环境局龙岗管理局(以下简称“龙岗管理局”)对水质净化厂上游污水管网关键节点进行布点,组织人员对相关点位进行夜间采样快检,发现相关河段污水管网中污水COD、氨氮、总磷等指标存在较大异常。通过对整个相关河段污水管网的摸排,龙岗管理局发现多辆运输不明污水的槽罐车进出某应急水质提升项目,存在较大环境违法嫌疑。
疑点追踪:每晚该项目均有2-7辆不等的槽罐车进出
龙岗管理局通过无人机对该应急水质提升项目进行高空侦察,发现槽罐车进入厂区后,该项目工作人员将可移动软管一头连接至槽罐车出水口,另一头连接至厂内污水井。为查清槽罐车源头,龙岗管理局机动打击组工作人员多次对槽罐车进行长距离追踪,发现槽罐车来自餐厨垃圾处理类企业;同时,龙岗管理局采样人员对项目厂界外上、下游污水井进行采样监测,结果显示下游污水井COD、氨氮、总磷等污染物浓度远远高于上游污水井。初步判定所运输的废水为餐余垃圾处理单位的高浓度餐厨垃圾渗滤液废水。
现场发现:槽罐车将废水排放至污水井,而后未处理便经污水管网流出厂界外
5月9日,龙岗管理局联合公安部门采取“远程指挥+高空侦查+突击执法”的方式,开展联合突击执法检查行动。经查,某应急水质提升项目带班班长及项目现场负责人未向总公司报备,私自与槽罐车运输车队约定,将餐厨垃圾渗滤液运输至该项目处理以获取利益。该项目带班班长每天与槽罐车司机沟通后,便授意操作工打开厂门放行;同时,在排放废水前将废水处理设施泵阀关闭,该污水井连接至厂界外污水管网,槽罐车排放至污水井内的废水无法进入废水处理设施,废水经过污水管网由西向东流至厂界外。经检测,槽罐车罐体内含有有毒物质镍1.07mg/L、总铬0.15mg/L,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铜等有机物;槽罐车连接管出水口(直接排入应急水质提升项目污水管网)样品含有有毒物质镍1.06mg/L、总铬0.14mg/L,以及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铜等有机物。
龙岗管理局已对该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并分别于6月14日将案件移交公安部门,于8月28日将案件补充调查情况反馈公安部门,后续将根据公安部门的处理情况做进一步处理。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 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刑法》第338条规定,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涉嫌污染环境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