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做好餐饮服务“红黄绿分区”名录推广工作,按照《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全市推广餐饮服务“红黄绿分区”名录工作方案〉的通知》(深环办〔2023〕83号)要求,将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相关规定的区域设置为不适宜开办餐饮服务项目的区域,我局结合罗湖区实际情况,拟定《罗湖区不适宜开办餐饮服务项目位置信息表》,现将结果予以公示。
附件:罗湖区不适宜开办餐饮服务项目位置信息表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罗湖管理局
2023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