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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关于申领火电、造纸行业排污许可证的公告

  根据《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和《关于开展火电、造纸行业和京津冀试点城市高架源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我市启动火电、造纸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发证范围

  1.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的火电机组所在企业,以及有自备电厂的企业,其中自备电厂所在企业仅包括执行GB13223标准的设施(蒸汽仅用于供热且不发电的锅炉除外)。

  2.所有制浆企业、造纸企业、浆纸联合企业,以及列入2015年环境统计口径范围内的纸制品企业(其他应当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纸制品企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另行通知)。

  二、核发机关

  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

  三、申请时限

  2017年4月15日前,排污单位应在国家排污许可证信息平台(http://permit.mep.gov.cn)上完成排污许可证申报工作,并向核发机关提交通过平台统一印制的书面申请材料;

  2017年6月30日前,完成火电、造纸企业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工作。

  2017年7月1日起,现有相关企业必须持证排污,并按规定建立自行监测、信息公开、记录台账及定期报告制度。

  四、申请材料

  排污单位应按照《暂行规定》和相关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的要求,提交如下书面申请材料:

  (一)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二)有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承诺书。

  (三)排污单位按照有关要求进行排污口和监测孔规范化设置的情况说明。

  (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或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要求,经地方政府依法处理、整顿规范并符合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五)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还应提供纳污范围、纳污企业名单、管网布置、最终排放去向等材料。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五、申领程序

  申领程序包括申请信息填报、申请前信息公开、资料审查、申请受理、许可决定、许可证发放等程序,具体详见附件《深圳市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指南》。

  六、联系人以及联系方式

  李思民,0755-23911944;杨永东,0755-23911771;电子邮箱:lisimin@szhec.gov.cn;地址:福田区红荔西路8007号土地房产交易大厦717房。

  特此公告。

  附件:深圳市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指南

  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 

  2017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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