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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深圳市生态环境行政执法裁量权基准规定》及26部具体裁量标准(送审稿)听证会听证报告

  为增强行政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深圳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3号)《深圳市行政听证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57号)等规定,深圳市生态环境局举行了《深圳市生态环境行政执法裁量权基准规定》及26部具体裁量标准(送审稿)(以下简称“裁量标准”)听证会,听取了社会各方的意见和建议,回应了各方问询,现将听证会的情况报告如下:

  一、听证事由

  为进一步规范深圳市生态环境行政裁量权适用,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根据相关规定,深圳市生态环境局(以下简称“我局”)就《深圳市生态环境行政执法裁量权基准规定》及26部具体裁量标准(送审稿)举行听证会。

  二、听证会举办时间及地点

  听证会举办时间:2023年10月9日15时至17时30分。

  听证会举办地点:深圳市土地房产交易大厦1130会议室。

  三、听证会参加人员

  (一)听证主持人

  刘洪源,工作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二)听证陈述人

  刘  畅,工作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三)书记员

  黄汉东,工作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四)听证代表

  市人大代表:曾迈

  市政协委员:杨慧

  专家学者:覃保珍、黄莉

  企事业单位代表:王连俊、杨圳锴、郑芸菲

  市民代表:张晓琴、薄越荣

  (五)听证参加人产生方式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于2023年9月8日在官网发布了关于举行裁量标准听证会的公告,经过自愿报名和单位推荐,最终确定听证会参加人。

  四、听证会基本情况

  我局于2023年10月9日15时整在深圳市土地房产交易大厦1130会议室召开裁量标准听证会,由1名听证员担任听证主持人,听证陈述人和书记员均到场;听证代表应到9人,实到9人,符合行政听证相关规定。

  按照听证议程,听证会工作人员首先核实到场人员情况,并由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宣读了听证会纪律及会议议程。听证陈述人对听证事项内容、依据、理由和有关背景进行了陈述。到会的听证参加人对听证事项发表了各自的意见和观点,并向听证陈述人提出了相关问题。听证陈述人对听证参加人的质询、意见以及建议进行一一回应,并作出详细说明。在辩论阶段,听证参加人提出辩论要求,陈述人作出详细解答。经过陈述人详细答疑,各听证参加人无人提出其他意见。最后,各听证参加人均无最后陈述意见,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五、各方听证代表主要意见及反馈情况

  (一)各方听证代表主要意见

  本次听证会,与会代表从不同的角度发表了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并就相关问题进行了质询,经归纳主要包括以下意见建议:

  1.考虑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具体裁量标准是否属于规范性文件范畴,是否应以规范性文件形式印发;

  2.进一步梳理是否存在未设置裁量标准的具有罚款幅度的生态环境行政处罚事项,确保裁量标准的全面性;

  3.进一步梳理对比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避免存在冲突;

  4.优化常用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裁量因子,增强裁量标准的合理性;

  5.明确与现行2021年版裁量标准的衔接适用问题;

  6.进一步修改规范裁量标准部分表述,避免理解存在歧义。

  (二)主要意见反馈情况

  1.根据国家、省、市相关要求,裁量标准按照规范性文件形式印发;

  2.已保留2021年版《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中关于“环境监测机构未按照环境监测规范从事环境监测活动,造成监测数据失实”的裁量标准;

  3.调整《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深圳经济特区饮用水源保护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部分事项裁量因子的设置;

  4.后续在印发通知正文中将明确2021年版裁量标准自2023年版裁量标准实施后即失效;

  5.进一步规范《深圳市生态环境行政执法裁量权基准规定》的相关表述。

  六、听证情况评述和意见建议采纳情况

  9位听证代表均对修订裁量标准表示支持,本次修订可行且必要。同时,建议增强对裁量标准的宣传指导力度,统一规范裁量权的适用,使之更合理、精确。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对听证代表的意见和建议予以回应和采纳,最终形成听证报告供决策参考。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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