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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坪山管理局关于坪山区建筑施工污染源在线监测设备(远程喊停系统)的公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利用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收集、固定违法事实的,应当经过法制和技术审核,确保电子技术监控设备符合标准、设置合理、标志明显,设置地点应当向社会公布。我局现将辖区内建筑施工项目污染源在线监测设备(远程喊停系统)安装清单予以公告,详见附件。

  附件:坪山区建筑施工污染源在线监测设备(远程喊停系统)清单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坪山管理局

2024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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