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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深圳市环境污染责任强制保险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听证会的听证报告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深圳经济特区绿色金融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市生态环境局组织起草了《深圳市环境污染责任强制保险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实施办法》研究制定工作已纳入市生态环境局2026年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和听证事项,根据《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深圳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2026年6月30日下午,市生态环境局举行《实施办法》听证会,广泛听取了专家学者、企业代表、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现将听证会情况报告如下:

  一、听证会基本情况

  (一)听证会组织情况。根据重大行政决策听证相关规定,2026年5月26日发布了《关于举行〈深圳市环境污染责任强制保险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听证会的公告》,公布听证事项、听证会时间地点、听证参加人及产生方式等内容。根据自愿报名情况,按照广泛性和代表性的原则,最终确定9名听证参加人,于2026年6月18日公布听证参加人员名单,并按要求向听证参加人提供听证会相关材料。

  (二)听证参加人员情况。本次听证会由市生态环境局黄蕾担任听证主持人,市生态环境局黄汉东担任听证陈述人,市生态环境局吴婧仪担任听证记录员。听证参加人共9名,由专家代表、企业代表、法律人士代表及市民代表组成,分别是:陈涛、陈桂淋、邓艺林、郭腾杰、李志林、李健锋、秦心缘、周婧、钟伟新。

  (三)听证会会议情况。听证会开始前,听证记录员核实听证参加人的身份,9名听证参加人全部到场参会,符合《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规定。根据听证会会议议程,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宣读听证会纪律、听证事项、听证参与人员情况。听证陈述人就《实施办法》的工作背景、编制情况、主要内容进行了陈述和说明。听证参加人对听证事项发表了意见和建议,听证陈述人对听证参加人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了回应。最后,听证主持人根据听证情况进行了会议总结,并宣布听证会结束。

  二、听证参加人主要意见和建议

  听证参加人普遍认为,《实施办法》合理可行,具有可操作性,对规范我市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具有重要意义,并建议优化《实施办法》相关内容,做好宣传指导,让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有效落地实施。听证参加人共提出7条意见和建议:

  1.建议完善《实施办法》相关规定,进一步厘清投保企业、保险公司的责任边界,明确环境污染的主体责任;

  2.建议进一步研究是否可将《实施办法》中投保对象的范围扩大到园区层面;

  3.建议删除《实施办法》第十七条关于环境风险防控服务机构需“具有相应资质”的表述;

  4.建议《实施办法》中关于保险公司应当每年从环境污染责任强制保险费中提取一定比例专项用于环境风险防控服务的规定,参照原办法明确具体比例为保费总额的25%,增强该制度的实用性;

  5.建议进一步考虑是否需要修订《实施办法》相关配套文件;

  6.建议《实施办法》出台后,多层次做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政策宣传培训,让企业负责人和一线员工更加了解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让该制度更好地落实实施;

  7.建议通过组织专题讲座,或者组织专业服务机构为企业上门指导帮扶,让企业更好地掌握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政策,解决企业可能会存在看不懂、摸不清的问题。

  三、对听证参加人意见和建议的采纳情况

  针对听证参加人提出的上述意见和建议,经研究,除需进一步研究论证的事项外,其余意见和建议均已采纳,具体情况如下:

  1.将修改完善《实施办法》相关内容,明确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配合保险公司开展环境风险防控服务,对服务中发现的环境风险隐患及时整改,承担环境风险管理的主体责任,并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2.将结合深圳市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实施情况,进一步研究论证投保范围扩大到园区的可行性;

  3.将修改完善《实施办法》相关内容,删除《实施办法》第十七条中“资质”相关表述;

  4.将修改完善《实施办法》相关内容,参照原有规定,明确提取保险费总额的25%专项用于环境风险防控服务,保障环境风险防控服务的有效实施;

  5.《实施办法》与配套文件仍然匹配,在具体操作层面上可以有效衔接。后续市生态环境局将结合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实施情况,会同相关单位进一步研究修订配套文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6.《实施办法》出台后,市生态环境局将做好政策宣传解读,依托日常的环保咨询服务,组织相关单位在日常监管执法过程中为企业负责人、一线工作人员普及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政策;

  7.《实施办法》出台后,市生态环境局将制作政策解读、一图读懂等解读材料,并定期组织开展专题培训会,切实推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落地实施。

  专此报告。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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