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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居环境委关于印发2017年实施清洁生产审核重点企业名单(第一批)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清洁生产审核办法》、《关于深入推进重点企业清洁生产的通知》(环发〔2010〕54号)、《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重点企业清洁生产管理工作的通知》(粤环函〔2012〕880号)和《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做好水污染防治重点行业清洁化改造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要求,我委确定旭盈表面处理(深圳)有限公司等12家企业(详见附件1)和深圳市华星光电技术有限公司等46家重点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详见附件2)为我市2017年第一批实施清洁生产审核重点企业。请相关企业严格按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要求,认真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附件1内广东省重点行业清洁化改造企业名单12家深圳企业须在2017年11月底前按照整治要求(详见附件1)完成本轮清洁生产审核。

  二、附件2名单内重点企业须在2018年6月底前完成本轮清洁生产审核。

  三、各相关企业应建立企业内部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小组,明确职责分工及工作安排计划,于2017年2月28日前将《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回执表》(附件3)及清洁生产审核技术咨询服务合同报送我委(传真:23911934)及所在辖区环保监管部门备案。

  四、各相关企业严格按照《清洁生产审核办法》开展清洁生产审核。不具备自行组织清洁生产审核技术条件的企业可委托清洁生产技术服务单位辅助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相关技术服务单位名单可在<深圳市人居环境网专题专栏> 清洁生产栏目中查询)。

  五、各相关企业须在2017年3月31日前完成清洁生产审核报告书编制工作,并向我委提交清洁生产审核评估申请。

  六、各相关企业须在全部清洁生产方案竣工验收并稳定运行三个月以后,编制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工作报告。广东省重点行业清洁化改造企业于2017年11月30日前向我委提交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申请,1000吨以上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于2018年4月30日前向我委提交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申请。

  七、涉及重金属排放、使用或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时必须将削减重金属、减少使用有毒有害物料或实现废物资源化、减量化等作为审核重点。

  八、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工作具体由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委托第三方机构负责,不向申请评估验收企业收取费用。

  九、各监管单位须核查附件1和附件2所列名单内企业是否已纳入深圳市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系统,并于2017年3月15日前补充完善未纳入企业的产排污资料。

  十、各监管单位要加强对辖区内有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任务企业的跟踪管理,督促企业严格按照审核要求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对逾期未开展或未完成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的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严肃处理。

  附件:1.广东省重点行业清洁化改造企业名单     

        2.重点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名单

        3.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回执表

            

         

  市人居环境委

  2017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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