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安区环保水务局、光明新区城建局,市环境监察支队,各相关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环保总局令第16号)、《关于深入推进重点企业清洁生产的通知》(环发〔2010〕54号)、《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重点企业清洁生产管理工作的通知》(粤环函〔2012〕880号)的要求,现责令深圳市金辉展电子有限公司等84家企业(名单详见附件1)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请各单位督促相关企业严格按照以下要求认真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一、时间要求
(一)各相关企业应建立企业内部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小组,明确职责分工及工作安排计划,于2015年8月25日前将《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回执表》(附件2)及清洁生产审核技术咨询服务合同报送我委及各辖区环保监管部门备案。
(二)各相关企业须在2015年10月30日前完成清洁生产审核报告书编制工作,并向我委提交清洁生产审核评估申请。2015年11月30日前完成报告的技术评估。
(三)各相关企业须在全部清洁生产方案竣工验收并稳定运行三个月以后,编制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工作报告,并向我委提交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申请,并于2016年9月30日前完成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工作。
(四)各监管单位须核查附件1所列名单内企业是否已纳入深圳市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系统,并于2015年8月25日前补充完善未纳入企业的产排污资料。
二、工作要求
(一)各相关企业可委托具有广东省清洁生产技术服务单位资质的清洁生产技术服务单位辅助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已在我市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技术服务单位的名单,可在深圳市人居环境网> 专题专栏 > 清洁生产栏目中查询。
(二)涉及重金属排放、有机废气排放的重点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时必须将削减重金属、有机废气产排环节等作为审核重点。
(三)各单位要加强对辖区内有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任务企业的跟踪管理,督促企业严格按照审核要求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对逾期未开展或未完成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的企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给予处罚。
附件:1. 2015年度应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重点企业名单(第一批)
2. 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回执表
3. 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一般程序
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
2015年7月22日
(联系人:李燕,赵胜军;电话:23911936,23911931;传真:239119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