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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公布2021年强制性实施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第二批)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清洁生产审核办法》《关于深入推进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通知》(环办科财〔2020〕27号)和《深圳市清洁生产审核实施细则》(深工信规〔2019〕9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确定深圳市东方亮彩精密技术有限公司等27家企业为我市2021年第二批强制性实施清洁生产审核企业(见附件1),请各企业认真开展本轮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企业须遵循“节能、降耗、减污、增效”的基本原则,认真审核每个生产环节的物料、能源消耗和污染产生,把握审核重点,实施有针对性的改造方案,减少有毒有害物质的使用,从源头削减污染,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减少污染排放。

  二、各企业须依据强制原因围绕审核重点开展审核工作。涉重金属排放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时须将削减重金属作为审核重点;重点危废类企业须考虑将危险废物源头减量化作为审核重点;列入VOCs重点监管企业须将低挥发性涂料源头替代和VOCs减排作为审核重点;有毒有害(水污染防治)企业须将废水分类收集和有效处理作为审核重点;使用或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须将减少使用有毒有害物料或实现废物资源化、减量化等作为审核重点,控制环境风险。

  三、首次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应将解决无组织排放、超标排放、跑冒滴漏等环境突出问题作为审核重点,实施切实有效的改造方案,不得避重就轻凑方案、假改造。

  四、各企业应成立内部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小组,明确职责分工及工作计划,须在名单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内登陆“广东省清洁生产信息化公共服务平台”(http://www.gdqjsc.com)注册和填报相关信息,并在两个月内启动清洁生产审核。各企业须按照《清洁生产审核办法》第十一条相关规定,于2021年11月底前完成清洁生产相关信息公开工作。各企业须于2021年12月底前将《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回执表》(见附件2)在辖区生态环境监管部门备案,并同时报送至我局(加盖企业公章后发送邮件至chenxinyu@meeb.sz.gov.cn)。

  五、各企业须在全部清洁生产方案竣工验收并稳定运行一个月后,编制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工作报告,并提前一个月在平台上提交验收申请,便于我局安排现场验收工作,逾期未提交验收申请将扣除企业相应环境信用评价分。各企业须按照附件1中的时限要求完成本轮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其中众鼎瑞展电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等3家2020年逾期未审核或审核不合格企业须在2022年3月31日前完成审核验收;同兴塑胶五金(深圳)有限公司等10家企业须在2022年9月30日前完成审核验收;深圳市东方亮彩精密技术有限公司等12家企业须在2022年10月31日前完成审核验收。各企业如有特殊事由不能如期完成审核工作需要延期验收或需要免除审核义务的,需在验收完成时间截止前三个月以上向我局提交书面申请并附说明事由的佐证材料,逾期提交申请的不予受理。

  六、各企业须严格按照《清洁生产审核办法》和《深圳市清洁生产审核实施细则》(深工信规〔2019〕9号)开展清洁生产审核,不具备自行组织清洁生产审核技术条件的企业可委托有关环境技术咨询服务机构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如委托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须在报送《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回执表》的同时一并报送与受委托机构签订的服务合同、咨询服务机构基本情况及其具备开展审核服务条件的证明材料。

  七、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后减少污染物排放成效显著且通过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企业,可向市生态环境局申报深圳市生态环境专项资金中“强制性清洁生产奖励扶持项目”的相应补贴。

  八、各监管部门须及时将本通知按法定程序送达列入名单的企业,并加强对辖区内有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任务的企业跟踪管理,督促企业严格按照审核要求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对不按要求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企业,监管部门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三十九条的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理或处罚。各监管部门应于每季度月末定期报送企业清洁生产改造情况,年底前报送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监管情况。

  九、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工作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实施,不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特此通知。

  附件:1.2021年强制性实施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第二批)

  2.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回执表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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